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监事会*专业委员会
福建省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*专业委员会章程
发布时间:2011-12-31 00:00:0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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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福建省上市公司协会监事会*委员会(以下简称监事会*委员会),是福建省上市公司协会(以下简称协会)下辖的专业委员会,由福建省上市公司协会会员单位监事会*(以下简称监事会*)组成,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。
第二条 监事会*委员会的宗旨:加强会员单位监事会*的自律管理,促进公司监事会履行监督检查职能,推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,维护监事会*的合法权益。
第二章 监事会*委员会大会
第三条 监事会*委员会大会是监事会*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,在协会的领导下开展监事会*之间的学习、交流、沟通和自律工作。监事会*委员会三年一届,每一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会*委员会大会。每次监事会*委员会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,会议结果应有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监事会*委员会大会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并主持。
第三章 委员
第四条 监事会*委员会委员由福建上市公司协会会员单位监事会*担任。
第五条 委员权利义务
(一)选举权和被选举权;
(二)罢免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建议权;
(三)完成主任委员会通过的年度计划和临时安排的相关工作的义务;
(四)建议、修改工作计划的义务;
(五)监事会*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。
第六条 委员调离监事会*工作岗位将不再成为委员会委员。由该工作单位新任监事会*继任。
第四章 常务委员会
第七条 监事会*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,其中主任委员1人,副主任委员4人。首届正、副主任委员由协会秘书长提名,监事会*委员会大会选举产生。次届主任、副主任委员由前一届常务委员会提名或5个监事会*委员共同提名,监事会*委员会大会选举产生常务委员会。由常务委员会产生主任、副主任名单。
第八条 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任期三年,可连选连任,但不得超过二届。
第九条 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离开原工作单位或监事会*岗位则不再成为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。
第十条 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如不符合监事会*的任职要求,则自动取消其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资格。
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、副主任委员在一年内累计两次不参加主任委员会议,视为自动退出主任委员会。
第十二条 主任、副主任委员自动退出常务委员会或被自动取消任职资格后,应等额补充新的主任、副主任委员。新主任、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提名,监事会*委员会大会选举产生。新主任、副主任委员的职务和任期与被替补委员的原职务与任期相同。
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职责
第十三条 协助协会组织、引导和督促会员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及沪、深交易所的相关规定。
第十四条 组织监事会*学习贯彻国家有关证券法律、法规和*策,制订监事会*职业道德规范和自律性公约。
第十五条 组织专题研究,向协会提供决策建议和咨询意见。
第十六条 配合与组织对监事会*进行相关培训、考核与认定。
第十七条 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监事会*间交流活动,协助或组织举办各类培训及文体等联谊活动,提高监事会*的职业道德、业务技能和从业水平。
第十八条 协助协会对监事会*进行维权服务。
第十九条 督促会员公司做好财务管理。
第二十条 开展符合协会宗旨的其他活动及证券监管部门批准或委托的活动。
第二十一条 完成协会安排的其他有关事宜。
第六章 监事会*委员会工作制度
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建立常务委员会制度,常务委员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,研究制定工作计划与实施方案,检查工作执行情况,安排下阶段工作。
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*委员会建立工作会议制度,会议须形成会议纪要,由主任委员签发,报协会备案。
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职责
(一)召集和主持监事会*委员会会议;
(二)代表监事会*委员会向协会和监事会*委员会大会汇报上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各项决议的执行情况;
(三)制定下年度的工作计划;
(四)审议监事会*委员会有关规章;
(五)核准委员入会和退会申请;
(六)代表监事会*委员会处理对外事宜;
(七)保持与各委员的日常联络;
(八)履行协会及委员会规定的其他职责;
(九)协调解决其他有关事宜。
第二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,会议结果须有到会人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。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经主任委员授权人主持。
第二十六条 在协会领导认为有必要时,二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召开时,可召开临时监事会*委员会议、常务委员会议。
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*委员会议、常务委员会议议题由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确定。
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*委员会议、常务委员会议须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并征求协会意见,临时会议除外。
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*委员会成员不得擅自以监事会*委员会名义对外发表言论,有关监事会*委员会的重要事项按协会统一要求以适当形式向社会披露。
第三十条 对与监事会*委员会成员单位有个案关联的事项在表决时应实行回避制度。
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*委员会下设活动小组。为方便监事会*委员会开展活动,除协会统一组织的大型活动外,监事会*委员会日常交流活动可分小组进行,各小组活动召集人由副主任委员兼任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经监事会*委员会大会审议通过,报协会批准后生效。
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的修改由主任委员会提出,经监事会*委员会大会通过,将修改意见报协会批准后生效。
第三十四条 为更好地落实监事会*委员会工作安排,协会秘书处委派一人为联络员。
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由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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